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卫生室因涉嫌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卫生室因涉嫌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000元。

  2025年3月4日,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药品货架上存放有药品速效救心丸4盒、布洛芬片2盒牛黄解毒片1盒、板蓝根颗粒1盒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产品为劣药。

  经查,当事人涉案药品均从涿州市安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留存有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购进板蓝根颗粒5盒,使用单价为15元/盒,已使用4盒;于2023年2月12日购进速效救心丸4盒,使用单价为40元/盒,已使用1盒;于2023年5月23日购进布洛芬片2盒,使用单价为20元/盒;于2023年8月19日购进牛黄解毒片5盒,使用单价为15元/盒;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库存药品予以扣押。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四种药品当事人提供了处方,均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无违法所得,该案货值金额为23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