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传销行为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数字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传销行为等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0000元。
2024年11月12日,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平区市场局邮寄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大意为北京数字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且未在实际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名称为“MolicaAI”的软件版权所有者为当事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软件截图显示,当事人通过设立分销商、代理商的方式进行软件推广工作。用户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成为分销商、代理商并在推广新用户后获得相应的返现比例。其中代理商只能自己通过自行付费加入。分销商分为二级(你、客户A、客户B),按照自身对应比例返现,代理商无级数限制(你、客户A、客户B、客户C、......),但其获得返现总金额不得超过自身对应的比例。每级可存在多个同级客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截至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共有四名分销商,均为自行付费加入,其中三名分销商各推广了两名用户,一名分销商推广了3名用户,被推广用户未发现存在继续推广的行为,实际发生情况为一级;当事人提供了自行加入的三名会员,三名会员各推广了一名用户,被推广用户未发现存在继续推广的行为,实际发生情况为一级。无代理商。用户返现的提现资金出处为当事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MolicaAI软件已获得备案号且在小米商城等手机应用商店上架,为合法发布的软件,且用户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也可使用该软件。当事人设立分销商、代理商为推广软件所用,未要求用户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未要求用户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情形。当事人软件内“成为会员”界面下方左右两侧分别显示“由中国平安承保”、“获知名投资机构投资”字样的宣传内容。其中“获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经查询2023年报基本信息显示当事人获得“众里之星”基金投资;“由中国平安承保”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陈述是为了获得用户信任写的,为了让人更相信当事人的实力。实际并未获得中国平安许可,也并未由中国平安承保。后当事人将“由中国平安承保”替换为“合作伙伴人民邮电出版社”。并提供了与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合作伙伴人民邮电出版社”内容属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涉及1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