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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明乐酒业店 因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周至县明乐酒业店因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陕西省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40000元。

  2025年4月17日,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至县明乐酒业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聚集了190多名老人,讲师张某伟正在对当事人经营的赵氏普众酒(配制酒)进行宣讲,工作人员将酒分发给老人试喝。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笔记本电脑上(银白色U盘)名为“13.倒酒第四天讲排毒反应放孙医生”赵氏普众酒的宣传视频,主要内容为宣称赵氏普众酒含有鞣酸酶、氰酸酶、亚油酸、亚麻酸等药物成分,可以排除体内病毒、垃圾,使五脏恢复正常,使身体健康、长寿,视频里分别有群众分享喝了赵氏普众酒皮肤病、支气管炎好了。

  经查,宣传视频素材多为讲师张某伟自己拍摄剪辑制作,现场由张某伟本人对照视频内容进行宣讲,除现场笔记本电脑中的宣传视频外,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一个U盘(银黑色),内容为两个视频文件,名称分别为“2024.10.10(效果好)刘健两口子,心脏打了9个支架,右腿关节炎,右肩肩周炎,右眼角膜炎,阿姨左骨神经,椎间盘突出,胆结石,高血压,骨刺”和“C0050”,宣传内容均涉及治疗功效。涉案赵氏普众酒(配制酒)共购进300件(6瓶/件),购进价格900元/件,销售价格300元/瓶,部分现场试喝或赠送顾客,部分售卖,查处时剩余213件零3瓶,销售时未记账,无法认定销售的具体数量,微信收款及现金共计收取70800元,案发后于2025年4月17日停止宣传活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