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因涉嫌存在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存在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被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30000元。
根据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气瓶进行充装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5月14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62支工业气瓶未张贴电子识读标志。上述62支充装好的工业气瓶是当事人提供,由资阳市福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给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根据用户需求将工业气体充装到气瓶后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0日分四次送货给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和5月20日,分2次将上述62支未张贴电子识读标志的工业气瓶退回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公司押运员负责交接。工业气瓶退回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公司充装人员对工业气瓶逐支检查,62支工业气瓶未录入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未张贴电子识读标志,但都在检验有效期内,符合安全要求。当事人将62支工业气瓶中的59支工业气瓶录入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张贴了电子识读标志后进行了充装,充装好后已销售给客户。3支未录入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未张贴电子识读标志的工业气瓶,保存于公司车间内。当事人充装工业气体,并提供给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62支工业气瓶未录入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未张贴电子识读标志,不符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23-2021)1.8.1.2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