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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桐木自来水厂因涉违规向用户收取水表费被查

发布时间:2025-10-31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上栗县桐木镇自来水厂(以下简称“上栗桐木自来水厂”)因涉违规向用户收取水表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391977元。

  栗市监处罚〔202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23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水电气领域专项检查中,发现上栗县桐木镇自来水厂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表计量器具费用。

  经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1年2月1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取消了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及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自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31日止,当事人共安装开封鑫泰阀业有限公司生产的IC卡水表913块,水表型号为15#,水表价格为390元每块,合计收费356070元。2025年5月26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将多收的水表费用退还给用户。当事人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方式退款,至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完成退费。违法所得共计356070元。截至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共安装使用的3911块水表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水表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2025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栗市监责改(2025)042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截至2025年5月11日整改期限止,当事人未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仅对新增安装水表进行了首次检定。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自《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下发后,拒不执行,仍对水表计量器具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用户收取水表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56070元;处罚款35607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且经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1977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