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武蛟加油站因涉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瑞昌市武蛟加油站(以下简称“瑞昌武蛟加油站”或“当事人”)因涉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31019.2元。
九瑞市监处罚〔202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4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对当事人所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9月4日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终馏点210°C大于国家标准的205°C,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化分公司码头油库进购此批次车用汽油,该批次共计进购5吨,花费41775元,平均进购价为6.02元/升,购进汽油后将其注入加油站2号罐中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进此批次汽油时,向中石化企业索取了本批次车用汽油的相关检测报告。2025年6月24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加油站2号罐进行抽检时,罐内尚存6560升汽油暂未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6月27日就已将上述2号罐中的汽油全部销售完毕,售价7.09元/升,总计销售额为46510.4元。因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存在一定的行业特殊性,罐内库存油品会出现当前存油和上一次购进或之前多次购进的成品油相混合的情形,因此,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是对抽检时罐内库存油品进行的质量判定。故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本案货值为抽检时2号罐暂存的油品数量即6560升,货值金额46510.4元,违法所得7019.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19.2元;2、罚款24000元,罚没合计31019.2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