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舟大药房因涉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等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杭州欣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清武康康民路店(以下简称“杭州欣舟大药房”或“当事人”)因涉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德市监处罚〔2025〕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10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初级药师蔡某莉在场,执业药师章某英未在场。经初步审查,2025年8月21日至27日,当事人在执业药师章某英未打卡且未在岗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处方药。
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药店内有一名执业药师,一名初级药师。其中,执业药师章某英还是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从2019年12日开始就已经在该企业上班至今,期间社保一直是由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中间未间断。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聘任章某英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章某英在当事人处任职期间,未辞去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工作时间未到当事人药店内上班,只有周末及节假日才去当事人处上班。当事人处查到的10张处方笺均为执业药师章某英后补签字的,涉及到的处方药实际销售为“先卖后补”。
综上,当事人在章立英为另外一家公司的员工的情况下聘任其担任药店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湖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章某英,并处罚款5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