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兴康医疗器械因涉虚假宣传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富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兴康医疗器械”或“当事人”)因涉虚假宣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京平市监处罚〔202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平谷区检察院、滨河街道对当事人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13号1幢4层4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正常营业,主要售卖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长森源红参浸膏2种产品,现场有72名老年人,其中32名老年人正在体验当事人所售卖的产品“电位温热治疗仪”,40名老年人正在等待体验,当事人员工卢雅丽正在讲台讲解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讲台摆有大肚锅3个,大肚锅作为赠品赠送给连续到店体验电位温热治疗仪的老年人。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连接大显示屏的电脑主机上发现插入的u盘,现场打开u盘发现里面有当事人用于产品讲解的ppt和视频,ppt名为“排汗能排毒”“寒-温度决定生老病死”“快治好病的方法”“红参介绍”“红参浸膏”等。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电位温热治疗仪、长森源红参浸膏PPT中所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所售的电位温热治疗仪属二类医疗器械,其也无法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记录。
经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自2025年7月15日至9月15日对其所售治疗仪向到店老年人开展上述虚假宣传,期间累计到店体验人数约18000人次,售出加大型号治疗仪8台,虚假宣传行为直接产生经营额17584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