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民调味品行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宽城区盛德民调味品行(以下简称“盛德民调味品行”或“当事人”)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50020元。
长市监宽处罚〔202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印有商标标识的味精39袋、封口机1台。经商标权利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认定,上述39袋印有红梅商标标识的味精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购进“中粮”牌味精200袋,进货价格共计48000元。为赚取更多利润,当事人于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地面将“中粮”牌味精袋子拆封,重新装入“红梅”牌味精包装袋中,最后用封口机封口,对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所购买的为“红梅”牌味精。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的墙壁、顶棚、地面均为水泥面,均未使用与其相适应的无毒、无味、防渗透等材料。当事人对预包装食品拆封并重新包装的过程可能引入新的污染源,导致食品存在污染隐患。当事人共对56袋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总成本为13720元。当事人更换包装后的“红梅”牌味精共销售17袋,销售金额为4420元,违法所得为4420元,库存金额为10140元,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为14560元。
综上,当事人将“中粮”牌味精重新包装,通过专用设备重新封装并形成独立预包装产品,改变了原产品的包装形态、标识信息,涉及生产工艺控制、环境卫生要求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属于生产行为,但在此期间当事人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红梅”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味精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印有红梅商标标识的味精39袋、封口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4420元;3.罚款1456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2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