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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样的违法事实再次被查处 应予以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本刊讯    据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陂市监处罚〔2022〕171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武汉金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电线产品且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被罚款391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

  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湖北省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

  执法调查经过:

  经初步核查相关情况后,于2022年9月20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电线产品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已经销售到崇阳县的不合格电线产品无法召回,该局未对产品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9日在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9号场地生产了18卷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产品(规格型号(BLVVB)300/500V2×6m㎡)(100米/卷),全部张贴了“合格证”。2022年7月5日,当事人通过物流公司将该批18卷产品全部销售给崇阳县金*(电话号码13971**301),随后崇阳县王*(电话号码17371***049)从金*处购买了16卷用于店内销售。直到2022年7月11日被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此批产品导体电阻(20〬C)、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共两个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没有申请复检。该批电线成本价为93元/卷,销售价为98元/卷,货值金额为1764元,违法所得为90元。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及时和崇阳县金智联系,得知该批18卷不合格电线已经无法召回。

  执法处罚证据:

  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给该局的《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一份,证明了该案的来源;《抽样单》一份,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该产品经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的依据:

  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地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提取的《合格证》一份,《送货单》和《物流托运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的的具体状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局接受案件相关情况调查并签字确认的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如何?

  该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39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同样的违法事实被查处应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武汉金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下达“陂市监处字(202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00元;此次又因同样的违法事实被我局查处,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承办人员建议予以从重处罚。

  1、罚款39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